问题1:
事件1不妥。因为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事件2不妥。在同一项目中,一个造价咨询企业只能为项目的一方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不能同时接受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委托。
问题2:
该投标人运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将属于前期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以竣工时点进行折现,F=A1(F/A,1%,6)(F/P,1%,18)+A2(F/A,1%,12)(F/P,1%,6)+A3(F/A,1%,6)

结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后,终值增加了=9932.84-9889.56=43.28万元
问题3:
投标人B运用了多方案报价法,该方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进行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即该投标人没有对原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标书为废标。
问题4:
投标人C运用了突然降价法,该方法运用得当,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不妥,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问题5:
评标委员会主任只安排评标专家B参加第二阶段评标的做法不妥。招标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被更换的成员已做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