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妥之处一:条款2 投标保证金开标前3天向招标人提交。
理由: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不妥之处二:条款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开始,延续到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止。
理由: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
(1)投诉程序不妥当,因为对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先提出异议,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异议,不得提出投诉。
(2)调查结果不影响中标结果,因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只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即可。
3、
不妥之处一:发包人以暂列金额600万元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明标列出。
理由:发包人应当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出。
不妥之处二: 发包人与中标人就管理设施签订合同。
理由:应该由总承包与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