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投标人A的单独投标、投标人A和B组成的联合体投标均无效。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投标人C和D的单独投标均有效。
(3)投标人E、F组成的联合体将被否决投标。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因投标人F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则投标人E、F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较低单位的资质等级确定,因此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为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而该案例为枢纽工程为大(1)型水利工程,必须由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承建。
(4)投标人G、H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有效。
2.
事件2中联合体若中标,由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然后将联合体协议送交招标人的说法是不妥。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不是中标后才提交招标人。
3.
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无效。
理由是:因为联合体协议未经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不全,投标人的联合体协议无效。
4.
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是: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