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件1中,A、B公司投标无效。
理由是:投标人A占B公司股份的51%,是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的A和B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
事件2中,项目负责人的社保关系不在投标人C处,表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C不存在实质上的劳动关系,投标人C存在提供虚假的劳动关系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3.
事件3中,投标人D和E的投标书内容混装,视为两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
4.
事件4中,投标人F和G的投标保证金均由F账户转出,视为两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其投标处理。
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属于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