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第4周末的检查结果,绘制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下图。
根据上图的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如下:
(1)工作B拖后1周,因工作B的总时差为1周,所以不影响工期。
(2)工作C拖后1周,因工作C的总时差为2周,所以不影响工期。
(3)工作D拖后2周,因工作D是关键工作,所以影响工期延误2周。
2.
工作B、工作C拖后不影响工期,工作D拖后2周影响工期延长2周,监理机构应批准工期延期2周。
理由: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造成的工作D拖延,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应予以补偿。
3.
事件1中,监理机构批准的费用索赔为10万元。
理由:设计变更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由此引起的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窝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事件2中,监理机构批准的费用索赔为3+2+1=6(万元)。
理由:因施工场地发现文物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