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妥之处:条款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A市以外投标人必须在A市注册分公司;
理由:此为限制外地投标者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要求。
不妥之处:条款2 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利息。
理由:签订合同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及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存款利息;
2.
(1)投诉程序不妥当。
理由:对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先提出异议,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异议,不得提出投诉;
(2)调查结果不影响中标结果。
理由:工程已竣工验收,只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即可。
3.不合理:
条款1 以银行保函方式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总额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6%;
理由: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条款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退回给承包人。
理由: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