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自产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000×13%-520=2080(万元)
当期即征即退增值税=2080-20000×3%=1480(万元)。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该企业 2021 年 1 月~6 月共发生研发费用支出 500 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可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即 500万元在税前加计扣除。
(2)最早可在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自行选择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4)预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不需要另外报送资料。
4.(1)专用设备制造业属于先进制造业。
(2)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3)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进项构成比例是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5.不能申请留抵税额退税。理由: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为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该企业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不符合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条件。
6.(1)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2)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1)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业务,应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 15 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①《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④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⑤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⑥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⑦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⑧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