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扣缴单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纳税人就按月享受到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不可以在 2019 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中规定在 5000 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之外,还能够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这 6 项专项附加扣除,所以 2019 年前取得证书是不能够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扣除的。
(3)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有超过 15000元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个人负担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 80000元。②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结束后 5 年内留存备查。
(5)不可以。劳务报酬所得(不包括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形)、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 70%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按 800 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 4000 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 2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