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总额=5 000+500-2 500-100-220-550-900-100+60+100-180=1 110(万元);
(2)
①业务招待费调整:
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合计80万元,80×60%=48(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5‰=(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5‰
=(5 000+500+100+50)×5‰=28.25(万元),应纳税调增=80-28.25=51.75(万元);
②广告费调整:
当年发生广告费合计为85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15%=(5 000+500+100+50)×15%=847.5(万元),应纳税调增=850-847.5=2.5(万元);
③捐赠支出调整:
a.直接向某中学捐赠电脑和直接向灾区捐赠现金均不符合规定,税前不得扣除,应纳税调增=(40+6.5)+34.5=81(万元);
b.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93万元(80+13),根据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限额=利润总额×12%=1 110×12%=133.2(万元)。因未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无须调整。
将自产货物对外捐赠,企业所得税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将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在“其他”栏目中进行纳税调减。
纳税调增合计=51.75+2.5+81+(100-80-20)+(50-40-10)=13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