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劳务分包公司不可以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理由:劳务分包公司就此事件应该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但只能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劳务分包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公司有合同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再以自己的名义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
2.事件二中,施工合同变更的程序不正确。
正确做法:业主提出的合同变更要求,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提出合同变更指令。
3.监理工程师不会批准该变更价款报告。
理由:该变更价款报告提出的时间超出了规定的时限,应该是在变更发生后的14d内提出。
4.在材料进场时必须根据进料计划、送料凭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进行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