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 )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产权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出厂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出厂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