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方案中工作存在不妥之处的判断与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向提出问题的招标文件购买人发出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文件。
理由:投标预备会上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不妥之处:组织开标会议,接收投标文件并开标。
理由:合理的程序是先接收投标文件,再组建评标委员会,然后组织开标会议。
(3)不妥之处:从招标人提供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理由:依法必须招标的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4)不妥之处: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价格进行谈判。
理由: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招标公司建议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合理。
理由:固定总价合同计价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