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该材料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幼儿园、张老师、小晶、校车司机、电动车司机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张老师因犯困在车上打盹,导致小晶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受伤,没有做好保育工作,对小晶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照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该校车司机在半年前有过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而幼儿园仍然聘用他,因此幼儿园对小晶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电动司机横穿马路,导致校车司机避让不及,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