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提交开工申请报告不妥。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2.堰基坑塘部位削坡至1:4不妥,应削至缓于1:5。
堰基坑塘部位顺坡分层填筑不妥,应水平分层填筑。
3.A:主控项目。
B:一般项目。
C:93.0%。
D:合格。
4.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合后,施工单位报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不妥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竣工验收时间不符合规定。
河道疏浚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完成进行,即在2014年12月底前进行事件5中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的不妥之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
正确做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报告确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