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妥之处: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成立了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组组成不妥;评定组由4人组成不妥;评定组成员职称不妥。
正确做法: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2)、标准分括号中的数据(如“(4)”)表示工作量大时的标准分,空格中的“/”各表示该项不是抽测到的项目。
3)、1项的9改为10.8,5项的4改为3.5,19项的4改为4.5。
4)、项次为:14项,应得分为:90分,实得分为:73.2,得分率为: 81.3%。
5)、依据评定标准,等级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处理;
(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6)、(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3)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