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不妥之处一:发函的对象错误
理由:应该是招标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不妥之处二:异议提出的时间不妥
理由: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
(2)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开标过程的异议,在开标现场提出;
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1)A—机电设备安装工程;B—临时工程;C—施工降、排水;D—暂列金额
(2)预留D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工程变更时使用的而预留的金额。
合同变更估价的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索赔不成立,因为虽然建设单位提供了施工方案,但是作为施工单位来说应将此作为参考文件并应根据现场条件及设计文件综合考虑后编制与实际施工结合紧密的施工方案,并针对重点结构的施工特点制定相关处理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索赔函件名称:索赔意向通知单、索赔通知单、延续索赔通知书、最终索赔通知书。
4)、人工费=2.66×4.69×1.09=13.60(元/100m3)
机械费=(0.7×190+0.35×100+7.10×120)×1.09=1111.80(元/100m3)
材料费=(13.6+1111.80)×4%=45.02(元/100m3)
5)、①补充勘探费用不应计入。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勘探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②不可避免的土方开挖超挖量不应计入。该费用已包含在基坑土方开挖单价中。
③以合同工程量作为申报结算工程量有错误。合同工程量是合同工程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为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实体方体积量。
6)、监理单位主持单位工程验收不妥,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待单位工程验收后评定不妥,应先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