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工作拖欠总工程量的50%,拖延15天;E工作拖欠总工程量的50%,拖延30天;F工作拖欠总工程量的25%,拖延30天;延误总工期15天。
2)、第120天,D工作拖欠10%的工程量;
第150天末总赶工天数为10天。
3)、实际完成工程量:E工作80万元、C工作60万元、D工作100万元、F工作45万元。
已实施工程的价款:80+60+100+45=285万元
预付款扣回:285×20%=57万元
质量保证金扣留:285×3%=8.55万元
实际工程款支付:285-57-8.55=219.45万元
4)、高处作业种类为夜间高处作业;级别为二级高处作业;
事件1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
其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项目部)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向主管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不妥之处:
①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施工不允许有劳务作业分包;
②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⑤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包含劳务、材料、机械的简单土方工程委托劳务作业单位;
⑥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劳务作业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
6)、属于承包人义务的有:(3)负责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预案;(5)负责提供工程预付款担保;(6)负责临时工程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