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法人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不正确。理由: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不能限制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依据有关规定,该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项目法人不能擅自改变。
2、A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经评审后的最低投标报价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B投标人在开标后降价不妥。理由: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修改。
C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D投标人无不妥之处。理由:投标人的投标函(或投标文件)应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不要求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理由:联合体投标,应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3、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得撤回。F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项目法人可没收其投标保函。
4.该项目中标人应为A投标人,合同价为8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