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不妥。
理由:《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事件2中,《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还包括:编制依据、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内容。
3.事件3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如下:
(1)不妥之处一:将裙房结构工程进行了分包。
正确做法:主体工程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
(2)不妥之处二: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包单位整理、保管并移交建设单位。
正确做法: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整理收集好的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整理、收集好的工程技术资料移交给城建档案部门,并办理相关手续。
(3)不妥之处三:分包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正确做法: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支付分包工程款。
4.(1)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就事件4可以对建设单位给予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以对施工单位给予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应对监理单位给予处罚。
5.事件5中,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诚信行为记录的做法不妥当。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