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开发商投资项目,工期1 0个月,预算造价约1 00万。通过投标后由乙公司中标承建。根据合同条款,由乙公司自行垫资施工至主体完成,甲开发商采开始拨付工程款。开工后,乙公司以垫资为由,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半年,农民工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部门经查实后发展,乙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一直未有资金转入。
(3)若施工企业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给劳动者的收益的有( )。
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
赔偿金
公休假期
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