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的索赔成立。理由:拆迁未按原定计划时间完成,属于发包人的责任,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事件2的索赔不成立。理由: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并避免扰民是承包人的责任,因施工方法不当被居民阻工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事件3的索赔成立。理由:由于市政规划原因导致设计变更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
2.事件1应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5天。事件1应批准的索赔费用=700×60+70×1200+50×1000=176000(元)
3.事件2的索赔不成立,应批准的延长工期和索赔费用均为0。
4.事件3应批准的延长工期为85天。事件3应批准的索赔费用=1000×480+5000×120+500×(7500-1800)+320000=4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