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方式有两种: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该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理由:该项目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按规定应采取公开招标。
2. 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表现为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表现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表现为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 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审查如下内容:资质等级、财务情况、业绩情况、信誉情况、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其他必要内容等。
4. 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概算正在主管部门审核时就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概算正在审核,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疑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能只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还应宣布A投标单位的名称。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专家应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或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6)不妥之处:双方于9月5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案例中所述情形已超过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