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包人的索赔成立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导致的。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4)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
2. 因供砂距离增大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人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人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人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3.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因为设备故障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延误图纸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停电属于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4. 事件2:5月27日至6月7日,工期索赔12天,费用索赔12天×2万/天=24万元;
事件3:6月10日至6月12日,工期索赔3天;
事件4:6月15日至6月18日,工期索赔4天,费用 索赔4天×2万/天=8万元;
合计:工期索赔19天,费用索赔32万元。
5.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总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人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人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交工结算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