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理人的拒绝合理。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来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人可以认为是乙方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甲方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2.监理人和乙方的执业行为不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暂停施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3.监理人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地质勘探报告未提供的,施工单位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不利的物质条件),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程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②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属于甲方提供的道路和管线被冲坏,应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自行接引的道路和管线被冲坏,应由乙方承担;被冲坏的甲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工程清理和修复作业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冲坏的乙方施工现场办公用房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应予顺延。
4.发现出土文物后,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应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监理人。同时,把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