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图纸中未标明有地下溶洞,是承包人无法预知的情况,因此发生塌孔漏浆,产生额外费用,并延误了工期。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理由应予以支持。应批准的索赔费用为处理费用5万元、管理费9万元,延长工期30天。索赔费用为承包人所发生的必要人工、机械、材料、管理成本,不包含利润,所以不能获得利润的索赔。
(2)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此产生的返工、修复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基桩及加大承台的工程量不能给予计量支付。工期延长的请求不予支持。
2.(1)桩基变更由于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增加的工程量不能得到计量与支付,应按原设计数量予以修正。
(2)施工支架作为临时工程,应满足工程需要和规范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如何设计和选择适当的形式由承包人决定,其费用已综合在相关工程细目单价之中,不另行支付。桥下灌溉渠本不需拆除,为搭设支架方便,承包人将其拆除,然后进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不能进入计量支付。
3.工期延误由两个事件造成,第一个事件不是承包人的责任,第二个事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工期延误应由两事件分别承担。由于第一事件,承包人已获得工期索赔和损失补偿,此为挽回工期损失而增加的措施费用不能获得索赔支持。工期较合同工期仅延长10天,扣除批准的工期索赔后实际上提前了20天完成。因此应给予奖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