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公告中的第(3)条“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不妥,理由:因为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4)条“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不妥;理由:因为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
【2】 第(1)条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240万元”妥当,理由:因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即240万元<15000万元×2%=300(万元)。
第(2)条
“开标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上午9点”妥当,理由:2018年11月1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从发售招标文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
“投标有效期自购买招标文件时开始计算”不妥,理由: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即2018年12月1日上午9点开始计算。
第(3)条
“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履约保函”不妥,理由:因为履约保函不是在投标时提供的,而是在中标后由中标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第(4)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国企背景”不妥,理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5)条
“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报价”妥当,理由: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响应。
【3】 事件一“投标人D在2018年12月1日上午10点将投标文件送达”不妥。
因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D未按时送达,所以应该认定投标人D为无效标。
事件二“经核实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了投标人B的投标报价业务”不妥。
因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所以应该认定投标人B为无效标。
事件三评标方法中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完成评审后由评标委员会填写“价格比较一览表”妥当。
因为该项目对技术和性能无特殊要求,满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该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事件四“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不妥。
因为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直接确定中标人,需要业主授权委托才可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