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A单项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应采用单价合同。(2)中供“乙方参考使用”说法不妥,应改正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3)内容不妥,不允许分包单位再次分包。(4)内容中“实际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说法不妥,应为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时,可进行综合单价调整(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调整单价数额应由双方约定,而不是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按比例调整。“不调整”说法不妥。
专业工程措施费,原措施费已有的措施项目,应按原措施费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实际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机械使用费变化幅度超过10%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一般可采取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问题2:
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即14天后)起计算,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1天起算。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款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问题3:
按照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与招标文件在内容上有矛盾时,按照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规定应以协议条款为准,应认定目标工期为581天。
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