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实际进度前锋线如图55所示。
问题2:
工期索赔分析:
A工作进度正常,不影响总工期;(甲方责任)
B工作拖后1周,虽然B工作总时差为1个月,但因拖后系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其工作时间应延长1个月;
C工作拖后1周,因为c工作总时差为3个月,故不影响总工期;(乙方责任)
D工作拖后2个月,因为D为关键工作(总时差为0),故使总工期推迟2个月。(非承包方责任)费用索赔分析:
B工作拖延属不可抗力责任,按规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施工机械损失、人员窝工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C工作对施工费用未进行报价,按规定:可以认为其报价已包含在其他分项工程报价中;
D工作发现文物可得到费用补偿=100 × 4+1200=1600(元)。
(注:发现文物对施工单位影响为造成窝工,机械使用费索赔计算基数为台班折旧费)
施工单位可以得到的工程结算款为:
A工作:840m3×300元/m3=252000(元)
B工作:1200m3×25%×320元/m3=96000(元)
D工作:4台班×100元/台班+1200元=1600(元)
小计:252000+96000+1600=349600(元)
问题3:
问题4:
7月10~14日共5天,属于业主原因所致,应向承包商进行费用补偿2.5万元,工期补偿5天。
7月15~18日共4天,属分包商责任所致,业主应向承包商罚款2万元。
7月19~22日共4天,属不可抗力原因,工期补偿4天。
承包方在桩基础施工中价格=1200×0.8×500=48(万元)。
甲方负责供应预制桩费用=1200×0.035=42(万元)。
土建承包商应得款=48-42+2.5-2=6.5(万元),应得工期补偿9天。
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罚款2万元。
设备安装商应由甲方负责对其工期补偿13天,费用补偿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