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依靠自己的能力,依法自行办理和完成招标项目的招标任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件》第十条明确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对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能力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问题2:
该建设单位在一期工程招标工作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11月23日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到11月28日为止。
理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目前确定。本例中,确定中标人的日期与投标有效期仅相距20天。
(2)不妥之处:投标有效期到11月28日为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12月28日为止。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本例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相距一个月,二者不一致。
(3)不妥之处: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本例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价法,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却擅自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不妥之处:建设单位11月23日确定中标人,11月24日发中标通知,11月27日才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公司。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本例中,发中标书的时间与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时间不同。
(5)不妥之处:建设单位于12月1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本例中,11月23日确定中标人,12月11日才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情况.超出了法律规定的15日期限。
问题3:
二期工程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不妥之处:在只有两名专业招标人员的情况下,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2)不妥之处:在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理由:《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0m.cn)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3)不妥之处: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从2013年2月26日(星期二)8:00开始,至3月1日18:00为止,共计4日。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小于5日。
(4)不妥之处: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前十个单位作为投标人,允许其购买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本例不能采用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前十个单位作为投标人。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技术处长和市建委主任、发改委副主任等9人组成。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例中,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不合法。
(6)不妥之处:允许市环境建设公司下属的环发公司投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市环境建设公司(招标人)下属的环发公司不能参加投标。
(7)不妥之处:因道路拥堵,延迟开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8)不妥之处:环发公司的报价与标底最接近、得分最高,有泄漏标底之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作为招标人的环境建设公司,其下属的环发公司报价与标底接近,有泄漏标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