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中,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 天后投标截止不妥。理由: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的时间至少20 天。
3)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的提出疑问的投标人不妥。理由:对于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该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预付备料款的起扣点=14250-2800/55%=9159.09 万元
3.事件三中,连续降雨致停工6 天,造成人员窝工损失2.2 万元,工期和费用索赔不成立。
理由:因为施工正值雨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测到风险,应该由承包商承担。
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 天,人员窝工损失1.4 万元,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罕见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顺延,人员窝工损失1.4 万元属于合同约定“必须发放的工资”,按合同约定属于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风险。
4.事件四,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是合理的。理由:工程变更发生追加合同价款的,应该在施工结束后的14 天内提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工期和价款的变化。
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合同价款的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事件五,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有异议,要求复验,施工单位不予同意,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有权要求复验。
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予以拒绝,建设单位的做法不正确。理由:经现场复验后检验质量满足要求,复验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造成工期损失的工期应该予以顺延。
6.事件六,经调整后的实际结算价款应为:
=14520×(0.2+0.25×1.12/0.99+0.30×1.16/1.01+0.12×0.85/0.99+1.15×0.80/0.96+0.08×1.05/0.78)=14962.1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