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1)主体工程配套项目评标计算过程见表4-13。
(2)根据表413中计算出的指标值和相对权重,确定投标单位综合评分结果的名次。通过计算,各投标单位综合评分的名次见表4—14。
(3)确定中标单位。根据表4—14的评定结果,最后确定乙施工企业为中标单位。
问题2:
(1)材料暂估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材料单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材料单价。
材料实际价格与清单中所列的材料暂估价的差额及其规费、税金列入合同价格。
(2)事件1:应按有关调整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风险设定原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以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影响工程造价的,承包人不承担风险。
事件2:投标人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事后,承发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及原天棚吊顶项目的计价原则(投标截止日前28天)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事件3:应按实际施工图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有误,此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
(3)承包方可提出:
部分脚手架倒塌重新搭设的费用损失;
修复部分已完工程发生的费用(和利润);
造成施工现场发包方办公用房损坏,按发包方要求重建的费用(和利润);
清理现场、恢复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损失;
按发包方要求采取措施确保按原工期完成情况下所发生的相应措施费用(和利润);
若电梯由发包方采购,承包方不可提出待安装电梯损坏费用索赔;
若电梯由承包方采购,承包方可提出待安装电梯损坏费用索赔。
(4)发包方做法不合理。因为根据FIDIC合同条件,工程内容删减,虽然承包人合同价格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失,但摊销在该部分的管理费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回收。因此,承包人可以就其损失与发包人协商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到合同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