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Ⅰ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2017年3月1日,是正常完工时间。
Ⅱ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即延误了40d,虽然Ⅱ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的项目,但其时差只有10d,因此Ⅱ区段延误责任为40-10=30(d)。应对这30d的延误进行违约处理。
违约金=1000×2%×30=60.00(万元)
最高限额=3000×5%=150.00(万元)
60万元<150万元,故对承包人给予60万元工程误期赔偿处罚。
2.Ⅰ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2000×3%=60.00(万元)。
2017年11月,Ⅰ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20万元,属需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
Ⅱ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000×3%=30.00(万元)。
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质量保证金退还如下:
(1)2017年3月24日之前(3月10日后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Ⅰ区段的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30万元)。
(2)2017年10月29日之前(10月15日后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Ⅱ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15万元)。
(3)2018年10月10日保修期满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在14d内(2018年10月24日之前),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60+30-30-15-20=25(万元)质量保证金余额,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d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d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