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调值部分占合同价比例:1-22%-40%-9%=29%
调整后的合同价款=827.28×[(1-22%-40%-9%)+22%×105/100+40%×106/100+9%×103/100]=858.47(万元)
2.F工作的工程价款=[126×(1+18%)×(1+5%)]×(1+7%)×(1+10%)=183.75(万元)
3.事件2发生后,关键线路为:B→D→F→H应批准延长的工期,即可索赔的工期为:(7+15+6+5)-30=3周
可索赔的费用分析:原计划H工作最早开始时间是第24天,增加F工作后H工作的最早开始时间是第28天,可索赔的机械闲置时间28-24=4周,4周×7天=28(台班),闲置机械费:4×7×1000×60%×(1+4%)×(1+7%)×(1+10%)=20564.54(元)
4.是业主未按期提供图纸,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合理的工期与费用可向业主提出索赔。
工期索赔分析:事件2、3发生后,最终工期是36周,事件2发生后,合同工期可顺延至33周,事件3发生后,应补偿工期36-33=3(周)。
费用索赔分析:人工费=50×30×(1+4%)×(1+7%)×(1+10%)=1836.12(元);机械费=6×7×700×(1+4%)×(1+7%)×(1+10%)=35987.95(元),
合计=1836.12+35987.95=3782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