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赔事件的处理首先是索赔权的论证,即索赔的合同依据。该事件通常在专用条件中明确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达到标准则具有合法的合同依据,达不到标准则可以理解为“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预料到”,承包人应该知道该地区正常的气象情况。即便承包人由于该事件的发生造成了实际损失也无法获得索赔。
2.承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的要求合理,因为基坑渗水量迅速增加是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发生变化。
承包人变更价款计算有两个问题:一是不能按整个工期(180d)进行计算,因为事件发生在60d后,影响时间应为120d,应该分段计算;二是基坑渗水量增加后。没有考虑每天设备台时和总台时的变化,因为设备的台时数与基坑渗水量有密切关系。
根据合同价调整应该遵循的估价原则,即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按原价执行。合同价调整应该分段计算。
(1)渗流量发生变化前(60d)
根据渗流量19200m3/d配置的4台同型号抽水设备(技术参数:流量800m3/h),工期180d,以及承包人报价为787320.00元,可以分析其原报价水平,即台时单价。
设备总台时数:19200×180÷800=4320.00(h)。
每天台时数:4320÷180=24(h),每台设备台时数则为24÷4=6(h)。
设备台时单价:787320.00÷4320.00=182.25(元)。
由于前60d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此期间渗流量、每天台时数没有发生变化。
前60d台时合价为:24×60×182.25=262440.00(元)。
(2)渗流量发生变化后(120d)
渗流量发生变化可导致每天设备的工作时间也发生了变化。变化后设备总台时数:
(35000×120)÷800=5250.00(h)
变化后每天台时数:
5250.00÷120=43.75(h)
每台设备台时数则为:
43.75÷8=5.47(h)
变化后台时合价为:
43.75×120×182.25=956812.50(元)
变更合同价应调整为:
262440.00+956812.50=121925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