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技术标准、技术文件。
(3)设计文件、相关资料。
(4)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5)国家、行业发布的定额
(6)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
2. 事件1中:
(1)“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资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
(2)“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因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1)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情况;
(3)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近3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5)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4.事件3中:
(1)“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妥,因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至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要求投标保证金为120万元”不妥,因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事件4中:
(3)“开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妥,因评标委员会应于开标前组建。
(4)“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不妥,因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5)“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不妥,因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
5.事件3中:
(1)“向其提出降价要求”不妥,因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2)“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不妥,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妥,因应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