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合适。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该条款应改为“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 不合适。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乙方应依据业主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施工,该条款中“供乙方参考使用”,缺乏约束力,可能带来双方纠纷隐患。该条款应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3.不合适。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虽经监理工程师审批,除“非自身原因”之外,应承担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责任,包括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该条款应改为:“乙方按......,不应承担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4.不适合。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隐蔽工程重新检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5.不恰当。因为该工程设计没有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对双方产生较大风险。该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