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B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补充材料,根据招标投标法是有效的,但是有效不等于必须认可。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没有对此种情况提出认定的办法,如果认定有效缺乏依据。投标人B不符合资格评审标准,根据资格评审标准的评价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因此应该判定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2.评标过程中对投标偏差的处理和投标人D、G的投标报价修正:
(1)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属于对招标文件未做出实质性响应,应以废标处理。细微偏差是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只是存在小的瑕疵(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投标人D、G的投标偏差属于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有权发出澄清函并根据投标人的回复进行偏差的修正。报价的修正应以不影响公平竞争为原则。
(3)投标人D回复函中认可了偏差,且提出新的问题并进行了修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D报价的修正:重复报价不予修正,如果修正将影响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中个别清单的错误进行了补正属于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予修正。
(4)投标人G回复函回避了偏差的答复,投标文件仍然有效,但在详细评审时,应该对细微偏差做不利于投标人G的修正。投标人G报价的修正:应按照不利于投标人G的原则进行修正,即24312.28+58.56=24370.84(万元)。
3.控制价为:24525.36万元。
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应是所有合格的投标人且经过修正的报价进行计算。投标人B的投标文件为废标应该剔除,修正后的报价见表4-2。
表4-2 修正后各投标人的报价

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为:(23682.12+23487.65+24223.25+23541.21+23681.66+24370.84)÷6=23831.12(万元);
评标基准价为:24525.36×0.4+23831.12×0.6=24108.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