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业主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和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
理由:①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②该工程项目是“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2)业主提出的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不正确。因为资质审查的内容还应包括技术、资金等多方面。
2.(1)运用了不平衡报价法。
(2)运用得当。总报价不变;前期结算项目(桩基工程、结构工程)的报价提高,后期结算项目(设备安装工程)的报价降低。
(3)好处是可以提前收到工程款。
3.(1)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但其降价说明文件无效,因为开标后再降价无效。
(2)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按《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同。
(3)D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效。投标函不须加盖项目负责人印章。
(4)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的投标协议书。
4.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F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后)第二天撤回其投标文件,属于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 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妥当。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D的投标为废标作法正确,因为投标人D没有对其成本低做出合理解释。
投标人的作法不妥当。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A投标人的做法不妥当,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