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1)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但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2. 事件1中:
(1)“改为邀请招标方式”不妥,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如果项目技术复杂,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
(2)“要求在当地承包商中选择中标人”不妥,因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事件2中:
(1)“招标文件出售的起止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妥,因招标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至不得少于5日。
事件3中:
(3)“开标后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妥,因评标委员会应于开标前组建。
(4)“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评标委员会”不妥,因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5)“该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1人”不妥,因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委。
4.事件4中:
(1)“向其提出降价要求”不妥,因为确定中标人后,不得就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
(2)“双方经多次谈判,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价比中标价降低2%”不妥,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3周后,退还了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