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有以下不妥之处,分述如下:
(1)招标人宣布B、C、D、E四家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妥,因为投标人A里然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加以宣布。
(2)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不妥,因为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
(3)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人8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对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B为中标人要进行分析。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定标是对的,否则,就是错误的。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不妥,因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檢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