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人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 )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营业收人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营业收人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营业收人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