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及技术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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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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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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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按建设单位的意见执行监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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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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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不必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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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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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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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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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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