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合同,在2×21年内以固定单价20万元向乙公司交付120件产品,无折扣、折让等金额可变条款,且根据甲公司的政策不会提供价格折让等可能导致对
A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属于可变对价,不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的收入为300万元(12.5×120-20×60) B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属于可变对价,且应同时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的收入为1500万元(12.5×120) C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不属于可变对价,应作为合同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收入为1950万元(20×60+12.5×60)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价格作出的变更属于会计变更,如剩余60件产品按时交货,则2×21年应确认收入1500万元(12.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