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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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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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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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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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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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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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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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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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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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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