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2021年年初张某拟对外转让自己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权,假设甲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转让股权进行任何规定,甲公司全体股东
A 张某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B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间至少为30日 C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郑某主张优先购买后,张某可以放弃转让,但应赔偿因此给郑某造成的合理损失 D
如张某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并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其他股东不得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