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
A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B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次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C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D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次日起算,在3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E
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